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11:37:37 PM起寫 擬於01/31(一)遞寄
致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99再70)、(99再71)(100賠1) 轉呈
致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99再70)、(99再71)(100賠1) 轉呈
最高行政法院 鈞鑒
2.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簡股(100國2)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鈞鑑:
案由:為不服鈞院所為前述之個案裁判與拒絕國家賠償處分,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
案由:為不服鈞院所為前述之個案裁判與拒絕國家賠償處分,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關於拒絕國賠處分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另為民事司法救濟之)
2.抗告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及台中高分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是向(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於01/28(五)同時收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地方法院的前接個案裁判書類與拒絕國家賠償理由書,其理由不外乎:
1.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新台幣
2.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聲請駁回
3.補繳裁判費1000元新台幣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是此,本人併同抗告及聲明聲請救濟如夏:
二、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新台幣
2.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聲請駁回
3.補繳裁判費1000元新台幣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
是此,本人併同抗告及聲明聲請救濟如夏:
二、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按:本人尙積欠若干的金錢債、人情債因手無寸土寸金而不能償還,目前不前陷況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只好死皮賴臉留在后里家中分吃雙親大人的老本;本人有若干個案需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本人尙不能去作遊民,只好第N次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二、原裁定核有不事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1.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2.再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3.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系爭裁判個案應先檢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裁判事:
1.查:民訴法 條規定 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2.再查:台高院(99抗1171)等等裁定所囑諭拙愚繳納抗告裁判費、委任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到院 顯是准用民訴法466之1條~~466之3條的相關規定 自應將旨揭狀請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免納裁判費、聲請第三審法院指請律師代理訴訟之救濟個案檢卷送請第三審法院即最高法院民事庭依法做程序上先決的個案裁判與救濟 惟原審卻是直接予以裁定駁回雲雲 核為蹈犯憲法15、16、24、77、80、81條、刑法124、128條及抵觸民訴法466之1條~~466之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四、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99再70)、(99再71)(100賠1) 轉呈
最高行政法院 公鑒
2.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簡股(100國2)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元 月 3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11:52:32 PM改寫完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元 月 3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11:52:32 PM改寫完畢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1:53:59 AM起寫 擬於07/11(一)遞寄
致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之劉鑫楨審判長(100抗154)、(100抗136)鈞鑑:
致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之劉鑫楨審判長(100抗154)、(100抗136)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所為前述之個案裁判,請予訴訟救助為手段,保障訴訟救濟權與個案救濟機本人權為目的:
聲 明 及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1 . 系爭原裁定(否准訴訟救助)應予廢棄
2 . 鈞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 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於07/08(五)同時收到鈞院(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之劉鑫楨審判長)之(100抗154)、(100抗136)裁定,諭令本人限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兩件,合計:二千元云云。
二、引用附件的書證,證明本人夏興國無資力不情陷狀
三、、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之劉鑫楨審判長(100抗154)、(100抗136)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七 月 1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2:04:04 PM改寫完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七 月 11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九日星期六12:04:04 P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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