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十九庭\良股)100年02/11所為1.(99抗1711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與聲請救濟併為踐行抗告救濟事: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起寫  擬於0221(一)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十九庭\良股(991711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鑒:

案由:為不服鈞院(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十九庭\良股)10002/11所為1.991711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與聲請救濟併為踐行抗告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最高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事項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事項)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及訴訟救濟暫免繳納系爭個案相關裁判費
5.本件應檢送最高法院先做民訴法第466條之二的程序,先做訴訟救助的程序上應先決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據:

一、茲於02/18(五)收到台高院民十九庭\良股之前開兩裁定,其理由不外乎:
1.
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新台幣而程序上駁回再抗告云云

二、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三、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粒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因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而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
(按:1000214(一)遞寄台高院民三庭\東股之(1003)、(100國抗1)之相關證據
四、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案之效力(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
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五、原裁定核有不事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1.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2.再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3.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六、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十九庭\東股之:1.99年度抗字第1711號)、應先檢送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裁判事
1.查:民訴法  條規定 訴訟個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尚未確定前 承審法院不得駁回原先的訴訟個案 以維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
2.再查:台高院上開兩件裁定所囑諭拙愚繳納抗告裁判費、委任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到院 顯是准用民訴法4661條~~4663條的相關規定 自應將旨揭狀請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免納裁判費、聲請第三審法院指請律師代理訴訟之救濟個案檢卷送請第三審法院即最高法院民事庭依法做程序上先決的個案裁判與救濟 惟原審卻是直接予以裁定駁回雲雲 核為蹈犯憲法151624778081條、刑法124128條及抵觸民訴法4661條~~466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七、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民十九庭\良股:1.99年度抗字第1711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鑑:

                       100                        21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2:55:54 AM改寫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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