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7:51:29 PM起寫 擬於12/29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義股 (99救70) 轉呈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庭 鈞鑒: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義股 (99救70) 轉呈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庭 鈞鑒:
案由:為請就鈞院99年12/21所為(99救70)裁定抗告救濟暨聲明聲請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鈞院99年12/21所為(99救70)裁定應予廢棄
2..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引用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
4.鈞院應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2/23收悉鈞院99年12/21所為(99救70)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云云
二、鈞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類—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三、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 准為本見所請救濟事項 避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義股 (99救70) 轉呈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庭 公鑒:
最高行政法院審判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九九 年 十二 月 二九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二7:58: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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