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為請就鈞院黃本仁審判長100年01/03逾越權利所決行之院貞審九股99再00071字第100000057號函覆處分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34:37 AM起寫  擬於01/07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鄭淑貞院長             轉呈
   
司法院賴院長浩敏、訴願會、人審會、國賠會             鈞鑒: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
案由:為請就鈞院黃本仁審判長10001/03逾越權利所決行之院貞審九股9900071字第100000057號函覆處分之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訴 願 / 訴 訟 救 濟 事 項 :
      
1、為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黃本仁審判長妨害本人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行使,請予國家賠償100萬元新台幣,,爰依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
2、請予踐行[罪行罰定主義](訴願/訴訟個案應依正當法定程序定罪定刑及處罰)將黃本仁審判長涉及刑法124304條、憲法16247780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送請懲戒及刑事制裁之

訴訟監察檢察救濟事項:
1.
請予提起彈劾懲戒違法公務員之黃本仁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071號之枉法裁判官
2.請予犯罪訴追之協助自訴法律扶助監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本人991224日期日遞寄鈞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計有兩件書狀:1.對(9971)個案救濟  2.國家賠償行政救濟狀~~然而黃本仁審判長卻以10001/03逾越權利所決行之院貞審九股9900071字第100000057號函覆處分稱:『旨揭書函負卷存參,不再另行處理』
二、本人在9712月下旬之(釋653)釋示後即日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3158)聲請回復原狀實體審判,卻不救不濟不敢審判;日前被訴人黃本仁以(99071)裁定駁回云云,本人依法定程序個案救濟如前述,卻已逾越權限方式予以『附卷存參,不再處理』,核有及刑法124304條、憲法16247780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送請懲戒及刑事制裁之,故有前述之訴願行政救濟、訴訟監察檢察救濟之踐行
三、憲法第80條之旨係檢察官/法官辦案應恪盡依法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憲治法治義務。
惟檢察官/法官辦案設有憲法第2條、刑法第124、125條、公懲法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的違憲違法犯行時亦有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適用規範及訴追審問處罰。此亦有憲法第8124條之規定可稽~~檢察官/法官係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的公務員,一俟有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者,亦應一體適用,核為憲法第7、16條的平等原則。

四、綜上所述,黃本仁員的欲月權限行止情事,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訴訟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謹   誌 
正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鄭淑貞院長             轉呈
     
司法院賴院長浩敏、訴願會、人審會、國賠會             鈞鑒:
副本: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台北地檢署楊治宇檢察長
                           100                   07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2:03:04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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