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00:54:42 AM起寫 擬於 0 7 \ 0 4 (一)遞寄
致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93上國1號)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庭之93上國1號)業已收到本人六千元上訴裁判費~~93年1月、98年6月各三千元~~請撤銷原「上訴駁回」裁定,本件應開始實體審判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原聲請人: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1..u r a n u s r e l e o @ g m a I l . c o m (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T E 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 ( 0 9 7 5 )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相對人:詳卷
聲 請 救 濟 聲 明 :
1. 系爭原裁定應予廢棄(駁回上訴之裁定者)
2. 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庭之93上國1號)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應開始實體審判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3. .訴訟裁判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原 因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鈞院(台中高分院民事庭之93上國1號)業已收到本人六千元上訴裁判費~~93年1月、98年6月各三千元~~為何已經超過七年了,不敢實體審判呢?
二、引用附件之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林新竑法官100年06月28日所為(100年度執事聲字第59號)裁定~~相關的事實理由證據均與本件(中院100就55號~~抗告案卷目前在台中高分院民事庭審辦中)相同~~請鈞院調卷查辦,請察照!
三、資請撤銷原「上訴駁回」裁定,本件應開始實體審判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救濟事:
四、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93上國1號) 公鑑:
附件附狀:引用狀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0 4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星期六1:03:2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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