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06:36 PM 擬於01/07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17庭千股(99國14)、民19停/良股(99抗1171) 轉呈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17庭千股(99國14)、民19停/良股(99抗1171)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鈞鑒:
案由:為不服鈞院99年12/30、100年01/03所為原裁定 ,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 台灣高等法院民17庭千股(99國14)、民19停/良股(99抗1171)裁定應予廢棄
2.抗告法院即最高法院應裁定准為本案之救濟是向(訴訟聲明、抗告聲明….等救濟是向)
3.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一(91台聲108)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原裁定的認事用法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類—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二、原裁定核有不事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1.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2.在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3.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三、台灣高等法院民17庭千股(99國14)、民19停/良股(99抗1171)明明知道本人無資力負債付資產的不情陷狀,提不出可供調查的財產,無法提出相關的財產可供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調查~~承審法官應依據所引據之1. 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2.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聲請及職權調查之,惟原裁定未做此調查就做成裁定,認事用法於憲於法有違。
四、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 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避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17庭千股(99國14)、民19停/良股(99抗1171)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元 月 0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23:12 PM改寫完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星期五12:23:12 PM改寫完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