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9:36:37 PM起寫 擬於12/24遞寄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審九股黃本仁法官、樓琬蓉書記官 鈞鑒:
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審九股黃本仁法官、樓琬蓉書記官 鈞鑒:
案由:為請就鈞院99年12/21所為(99再71)裁定聲明暨聲請救濟事:
抗 告 救 濟 聲 明:
1.鈞院99年12/21所為(99再71)裁定應予廢棄
2..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4.鈞院應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之旨准為指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是協助訴訟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12/23收悉鈞院99年12/21所為(99再71)裁定,曉諭『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圓整。繳費後若有其他再審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云云
二、鈞院(94訴3158)不敢救本人95年2月上旬抗告案踐行送炕告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原裁定核有不適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本人95年2月上旬已就(94訴3158)踐行合法抗告救濟,鈞院(指原審)不敢依法定程序送抗告,抵觸憲法16、77、80條、刑法12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二、鈞院(94訴3158)不敢救本人95年2月上旬抗告案踐行送炕告救濟之違憲違法犯行:
原裁定核有不適用法則的違背法令:
本人95年2月上旬已就(94訴3158)踐行合法抗告救濟,鈞院(指原審)不敢依法定程序送抗告,抵觸憲法16、77、80條、刑法124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之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 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綜上,鈞院應准予本件(94訴3158)依據法定程序送抗告及實體審判。
三、鈞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三、鈞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類—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四、綜上所述 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 准為本見所請救濟事項 避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審九股黃本仁法官、樓琬蓉書記官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9:53:19 PM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9:53: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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