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案由:為對被訴人即是旨揭之犯罪行為人(對監察院101年03\15.院台司字第1012630097號函涉有不監不察之承辦公務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年02\09.北市消調字第10130535300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之承辦公務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7年刑鑑字第…好鑑識書之鑑識不實不盡(北檢87偵16906、18193號、北院87訴1503號案卷內者) …等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業於101年03月26日第N次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事件之超過一個月不敢協議,爰予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並聲請訴訟救助以資個案救濟及本件個案實體審理裁判之進行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民刑行懲憲五式訴訟救濟\為就監察院、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於被害人夏興國1010326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事件超過一個月不敢國賠協議,爰予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doc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一00:01:02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0430(一)期日者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案由:為對被訴人即是旨揭之犯罪行為人(對監察院1010315.院台司字第1012630097號函涉有不監不察之承辦公務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0209.北市消調字第10130535300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之承辦公務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7年刑鑑字第好鑑識書之鑑識不實不盡(北檢871690618193號、北院871503號案卷內者)   等違憲違法犯行),在在違法侵害本人(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業於1010326日第N次提起國賠請求行政救濟個案事件之超過一個月不敢協議,爰予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並聲請訴訟救助以資個案救濟及本件個案實體審理裁判之進行事:


訟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1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之監察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個別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合計新台幣$三百萬元整,自101032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
3 . 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相關費用以資個案救濟及本件個案實體審理裁判之進行


訴訟救濟人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盡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04) 2 5 5 8 6 6 4  62 5 5 8 1 1 4 7
:4.3G \ GSM: 0 9 7 5— 0 5 4 4 7 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

A .監察院:100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法定代表人:王建煊院長

B . 台北市政府:  110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73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郝龍斌市長、  消防局蕭英文局長

C. 內政部:  100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街六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內政部警政署:  100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七號
法定代表人:李鴻源部長、 王卓鈞署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A .對監察院1010315.院台司字第1012630097號函涉有不監不察之承辦公務員、
B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0209.北市消調字第10130535300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等違憲違法犯行之承辦公務員(林順明只是具名的其中一位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參與本案之火災調查報告之台北市消防局之相關公務員,包括:中隊長黃特駺、分隊長吳明狼、小隊長盛中齊、火災調查報告書第三頁之參與勘查人員之:黃逢書、林順明、方茂盛、陳聰德、林順明、蔡旭男、陳景連(按:因為影印且有手寫簽名等情,現有之自存卷證的名字若有出入,以原本卷證的真實姓名人別為據)
2 、據稱撿到兩只酒精膏空瓶的消防人員
3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870818支火災證物鑑定報告之鑑定人員游OO(參照第一款之註記)
C .刑事警察局870917之刑鑑字第598080號鑑驗通知書之鑑驗人員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
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
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
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
署立豐原醫院100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
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
后里就業服務台99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
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三、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對於以上該等因國家公務員一時的過失所造成人民的損害,則人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國家公務員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到底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 必須是公務員的行為:亦即:非出於公務員的行為,國家原則上並不負責。
(二) 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公務員必即就「客觀上」觀察,認為該公務員為該等行為是出於執行職務即可。
(三) 必須行為違法: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有效之判例及解釋等都包含這邊所謂的「法」。
(四) 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此乃就公務員主觀責任認定,且由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舉反證證明。
(五)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在此不論是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權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請求。
(六) 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亦即:必須是因為該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發生,始可主張之。
依據(釋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處分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處分,因具有處分形式,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訴訟救濟權乃憲法第16條以「憲法保留與保障」的最高規範所保障的「救濟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多號解釋之「訴訟救濟權包括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其中訴訟提起權係屬於「被害人」、「起訴人」的權利(指被害人、自訴人、告訴人)\權力(指檢察官的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偵查主體、公訴人),對於「被訴人」而言並無所謂的「訴訟提起權」;至於訴訟實施權乃是兩造當事人依據卷證公開(DISCOVERY)、法定訴訟程序中的攻擊VS.防禦、在場權與程序參與權的實施(引用拙愚的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N件釋憲案);至於受公平審判權乃是管轄救濟機關\承辦公務員應依據法定程序踐行系爭個案事件的調查審問處罰(即是踐行憲法第81項之法定程序審問處罰),以正當法律程序\形成正確自由心證與認事用法\實現個案正義之體用與踐行!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四、對於被訴人即是旨揭之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
1 . 對監察院1010315.院台司字第1012630097號函涉有不監不察之承辦公務員、
2 .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0209.北市消調字第10130535300函涉有吃案大公開說謊大公開    之承辦公務員等違憲違法犯行)、
3 . 刑事警察局870917之刑鑑字第598080號鑑驗通知書之鑑驗人
逐項駁斥指摘之我活著控訴:
詳請調取本人自87~~100年所踐行的雙訴救濟案~~以有程序分案的個案係9293年之台北市政府(北市訴丙字第09230961230號)、、內政部(台內訴字第092008767號)之訴願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4178號)、最高行政法院(9301358號)….等案卷,資引用之,至於本人87~~99年之冤獄劫難所提之刑事訴訟、憲法訴訟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之違憲違法犯行。
科學偵查係指利用科學技術的發達所帶來的知識、方法與技術之犯罪偵查手段。  此種科學之手段(採證學)在實際運作上已成為不可或缺之偵查方法,且在現實上需依據客觀證據(如證物等)以認定事實之證據法則強烈要求下,此種科學之手段更突顯其重要性,甚且在裁判之程序中依賴科學之成果以達正確裁判一處已成為一般現象。  然而處於今日,鑑定之活用不僅在於追求符合科學偵查之裁判科學化上為一種不可或缺之首斷,尚且在保障公平審慎裁判之憲法基礎上必須強調的是裁判之結果違背告急一般國民接能接納者方可。因此再以前提之下,法官與鑑定人共同進行特殊現象之判斷有其必要性。  因此,鑑定人語法官兩者之判斷出現其意見解時,法院自應在為另一鑑定之委託或命令,不應直接基於職權之自由心證以認定事實,嗣後若亦無法獲得為一般人接納之判斷結果時,法院更應依據『有懷疑時應為被告做罪有力考量』之法則裁判。此亦可謂為現代科學之極限赤裸裸地反映於現代裁判之極限(以上摘錄自黃朝義:論科於偵查中之鑑定及其證據問題 法學叢刊17017~~27頁)
311719)判例:『調查證據不實不盡,即予未調查無異。』,鑑定是刑訴法所法定之證據方法,當然亦受規範與是用之。

茲將兩紙鑑定報告及系爭被訴人的相關犯罪事實列述如夏:
1 .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編號5 . 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更可議的是:當時在場的台北市消防局火調人員若干人員負有火災原因調查、火場鑑識、縱火促燃劑查察….的憲定法定義務之承辦公務員,在發現火調報告書的「塑膠桶」竟然沒有進而查究該「塑膠桶」的殘留物是否為縱火促燃劑,而交由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
  2 . 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三樓所長室者較單純(整警之被訴人事後製造者,且個別獨立之所長辦公以、沙發兩處的起火處所與採驗)、但是認定前述之二樓、三樓研究室的起火點卻是沒有任何理由且直接捏造『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甚至未在上開的起火點罪任何的採樣鑑析~~
如此的火災調查與火場證據採樣鑑析的程序如同考試作弊直接捏造答案云云,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亦即,消防\火調人員認定的四處起火點之三樓所長室計有兩處、三樓編號78及二樓編號1718的研究室門外通道為起火點云云(火調報告書第2頁)應由北市消防局火調科人員陳述與證明認定之事實理由證據;並答辯:『為何未在前開兩處認定之起火點採樣鑑析之?』
  3 . 刑事警察局的鑑識報告書卻以:編號1. 編號4.  的扣案物『不排除』出自編號5.的扣案物云云~~既為排除、也未確認~~違犯鑑定報告明確性原則,甚至連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是否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也不敢確認(根本不敢去找市售的夜來香酒精膏~~880324之董保城證述:指南路上的餐廳有使用夜來香酒精膏),卻由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違反證據法則及故鑄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認定編號五之兩只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之殘留物就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按:偵查濫訴憑空捏造高沸點碳氫化合物如煤油另為縱火促燃劑,冤獄歷審卻認定夜來香酒精膏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另參冤獄偵審共同違法之旨摘批駁),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4 兩紙鑑定報告不敢做基本的程序之交叉比對
5
兩紙鑑定報告之檢出物乃『互不相容』、『不相同』,冤獄偵審卻硬坳栽贓認定為『同物』
  6 扣案物並未在慈光寺現場拍照錄影存證,亦未加封緘標籤,卻是由政警之被訴人動手腳與掉包:查依據<司法警察帶同被告查證應行注意事項>1417點規定,應先明瞭贓物\扣案物之特性….詳加列按註明藉以防範產生瑕疵、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  上開規定亦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的相關規定之法定程序與規範。
  然而系爭扣案物在慈光寺現場之原狀均缺如、亦無前述之『扣案物應加封緘及其他標識,由扣押執行人員簽證並由在場受搜索人會同簽證或加蓋印章指紋….必要時照相或錄影備查』之程序與卷證資料可供查稽,如此的程序乃是栽贓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犯罪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7 所謂縱火促燃劑是指縱火行為人在縱火處所(起火點)縱火時所使用的促然之易燃助燃物質,然而消防\火調人員連認定二樓與三樓研究室之起火點也是捏造,更未在捏造之起火點做任何的採樣鑑析,如此的過程乃是造假作弊為手段、構陷夏興國冤獄為目的之刑法169171173213….等條之犯罪
  8 既然台北市政府消防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兩紙鑑定報告均未有檢驗出「縱火促燃劑」、「亦不能完全排除現場有促燃劑存在的可能性」,業已違反「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鑑定報告明確性」之原則、復且冤獄偵審認定「火調報告書之蕭敬義攜回之兩個塑膠桶即是編號五之兩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編號五之夜來香酒精膏空瓶內的殘留物即是夜來香酒精膏且為唯一縱火促燃劑」即屬於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捏造事實故鑄夏興國冤獄之違憲違法犯行。
9 .
所謂「低及中低沸點碳氫化合物之成分」~~既然未從「圖譜」找出可能的縱火促燃劑,顯見火災原因調查、火場鑑識與採樣鑑析…..乃屬不實不盡之違法。
10. 其他(引用87101年的N件個案)

五、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1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資請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消防局局長、內政部李鴻源部長\警政署長王卓鈞以公務機關首長保留與親自處理之公務監督權義諭令消防局火災調查柯林順明科員(02272976688117)(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執筆撰寫人\參與一、二次的現場勘查者)回覆夏列問題:
²         根據政大校警隊長蕭敬義的『證稱』及冤獄歷審的『認定』:卷證內之扣案物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係被訴人之台北市消防局人員所發現,卻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違反消防法第2643條之規定、亦蹈犯刑法第165171等條犯行
云云:
資請林順明科員回覆夏列問題:
1 . 哪一位或哪些位消防局人員發現系爭「塑膠桶」?請詳述人別職稱聯絡方式,以利承審法官傳喚之
2 . 系爭兩個「塑膠桶」的發現處?  當時有無及時拍攝現場相片? 有無當場封緘及註記相關應記載事項?(扣案物\可疑縱火促燃劑的應記載事項)
3 . 系爭兩個「塑膠桶」的容量為幾公升或幾C.C.容器?
4 . 哪一些消防局人員~是否現場指揮官?~同意讓不具司法警察、火調人員之蕭敬義系爭兩個「塑膠桶」?  蕭敬義違法攜回一個多小時作手腳~~將『塑膠桶』掉包成為『扣案之兩紙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火調報告書第4頁)
5 . 夜來香酒精膏空瓶的主要成分為何?
6 .
其他(引用0329的相關書狀所列述者)


六、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如此的盜治國大盜之行,還要猖獗橫行到什麼時候呢?
本件之被訴人涉犯違憲違法犯行,拙愚夏興國為被害人\冤獄受難人爰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本件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案,追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所應乘負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及時行義,即知即行,我活著控訴!茲將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楊曉惠枉法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踐行旨揭的雙察救濟與刑事司法救濟並將本件書狀公布網站\網誌部落格,讓全世界都知道青天白日下『最高法院內』滿天滿地慘紅的各式枉法裁判犯行~~最高權力傲慢下所做成的個案裁判涉及違憲違法犯行的實錄!


七、監察院王建煊院長、臺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的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8條、台北市政府組織法、內政部組織法….等相關規定,監察院院長、臺北市政府市長、內政部部長為管轄救濟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係屬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君可見:(20院581):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公務機關首長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本人夏興國對於本件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即是犯法瀆職公務員等涉犯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之指摘控訴,監察院王建煊院長、臺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內政部李鴻源部長應為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若有包庇犯法瀆職公務員楊曉惠枉法官乙事,核有憲法第2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等犯行。
是有請求救濟事項之:監察院王建煊院長、臺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內政部李鴻源部長台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將行政調查報告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洽請行政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九、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在刑事訴訟程序之北院自訴不受理(應是自訴不審理)、北檢告訴不偵查不公不訴之不敢開始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之不情陷壯持續十多年的現在進行式,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2 . 准為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

十、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十一、資以分項論述本件個案的要旨:
    1.
犯罪訴追的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自訴人承負之;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2. 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警察\刑事司法救濟的機能,是以制度性救濟(註6)為手段,
保障與救濟被害人的基本人權與訴訟救濟權、使犯罪行為人\被訴人接受罪行罰定主義
       的訴追審問處罰之實現個案正義\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為目的
    3. 被害人有自主選擇採行告訴或自訴的權利;不論採行告訴或自訴,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警察救濟、刑事司法救濟均應恪盡效能性\即時救濟性之憲治法治義務!  為被害人救濟應 DO  BEST    MOST
    4. 依據(釋392)釋示:『..其審判乃以訴追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殆判決確定後尚須值行使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復且刑訴法320326161…等條規定,自訴人提起自訴時亦應遵照卷證併送法院之程序,且必須在自訴卷證中承負實質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方法讓承審法官形成被訴人蹈犯系爭犯罪犯行事實的相當心證;是此,手段應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當然應在刑訴法相關規定落實貫徹保障被害人\自訴人踐行刑事自訴救濟權能之本旨,讓法制應然面確實符合至少不得抵觸憲法對人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效能性\即時救濟性之原則。  是此,刑訴法219條之1應將被害人之自訴人提起自訴前亦有聲請保全證據之適用、刑訴法第343條所准用的相關程序亦應徹底落實在系爭提起自訴前的准偵查程序與提起自訴後的審判程序之中、法律扶助法第四條項的國家法扶責任、2項的協助實施法扶義務人應在具體個案中,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恪盡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
    5. 其他:引用相關拙文及雙訴救濟按之旨摘批判論述在案可稽。

***               ***
1:詳參同名之拙文<罪行罰定主義>之論述
2:犯罪行為人\被訴人均不願意被訴\被起訴(如: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組織各成員者),故無訴訟提起權,反而希望系爭訴訟能夠不予起訴之直接結案;當然,被訴人不服裁定判決時可以依據法定程序提起抗告或上訴、聲請非常上訴、聲請再審….等等救濟時,亦可算是被訴人的訴訟提起權之踐行個案救濟。
3:參引幾乎每一本的刑訴法教科書如是伸義之,釋178256….等解釋理由書
4:詳參李震山大法官擔任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時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第66期之大文
5:不論是刑訴實務、刑事法學界、社會上的認知,均對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稱之為「不告不理原則」,並以刑法第128條之濫權受理訴訟罪、刑訴法第37912款之未受請求事項予以裁判之違背法令….等相關的規定與規範。是此,應該以:1. 在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非告訴乃論罪\必訴罪\必罰罪者應以『主動積極不告也要理、告了更應理』的犯罪訴追機關\公務員的檢察\警察救濟義務之踐行、刑事法院\承審法官則應以『不訴不理』、『訴了就應實體審理訊問裁判』,恪盡憲法第81677….等條、(釋154…理由書)釋示之應依法裁判\依據法定程序審理訊問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之踐行。
綜上,刑訴法第268條應正名實為『不訴不理原則』,並且應該就『訴了就應實體審判』據以保障救濟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6:改寫制度性保障保護為制度性救濟


十二、『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十三、<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盧正冤死案>亦是十多年前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2.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
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拙愚向貴基金會(兼指民間司改會與法扶基金會、夏稱兩大基金會或貴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在兩大基金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及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得的提問VS.拙愚回答的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第12款的成立、其後則乞祈兩大基金會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以第3款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程序,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德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2:引用拙愚96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十四、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之相對人即是原國賠義務機關之監察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犯法瀆職公務員涉犯旨揭之違憲違法犯行,個別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合計新台幣$三百萬元整,自1010326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 . 訴訟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
3 . 請准予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相關費用以資個案救濟及本件個案實體審理裁判之進行


十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1 0 1        0 4    3 0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一00:19:59 A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