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審理之(101中小954號)個案事件,業於101年06\25收悉08\03開庭通知書,爰予請准: 1 . 聲請鈞院向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調取(101潮國簡1號)、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之個案案卷. 2 . 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請准所請旨揭之訴訟救濟事項: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夜市生意的期日及相關事項\對於相對人李文成因中院(101司中調527號)(對李文成(音\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1001227收受夏興國一萬元之屏東縣潮州鎮春節假日市集之攤位費卻遲至0122除夕晚間約2000才告知攤位號碼之涉犯背信罪及違反善良管理人誠實信用原則)之調解不成立之1010418業已提起民事損賠起訴司法救濟事件.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日星期日10:28:2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之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101中小954號者)  鈞鑑:

案由: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河股承審法官\司法事務官)審理之(101中小954號)個案事件,業於1010625收悉0803開庭通知書,爰予請准:
1 . 聲請鈞院向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調取(101潮國簡1號)、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之個案案卷.
2 . 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請准所請旨揭之訴訟救濟事項:

(主位)訴 :(詳卷)

(備位)訴 :(詳卷)
起訴人即是被害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夏興國 (詳卷)

相對人:李文成(音)(詳卷: 
夜間正職為「夜市小火車攤販老闆」、日間兼職為佳愛食品餐盒公司兼職司機(按:台中簡易庭悅股之101司中調527號案卷,關於相對人李文成的送達地址請以其陳報的通訊地址為之,可向相對人李文成電話查詢確認之)
相對人李文成(音)的手機行動電話:0980390566    093338252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11.
中院台中簡易庭
1010625
101中小954
河股
張美鶯書記官
1010803日上午1105分\第二辦公大樓232法庭之辯論期日通知書。
12.
中院台中簡易庭
1010625
101中救23
河股
呂麗玉
聲請人夏興國VS.相對人李文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夏: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二、關於:1 . 聲請鈞院向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調取(101潮國簡1號)、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個案案卷.
本件的另案國家賠償起訴事件業經潮州簡易庭子股王致傑承審法官審理(101潮國簡1號)事件於1010611第一審宣判在案,此件(101潮國簡1號)之潮州鎮公所所提供的卷證與答辯核予本件(101中小954號)相對人李文成的犯罪事實\侵權行為事實有關,是此,聲請鈞院向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調取(101潮國簡1號)個案案卷,以明真實!
其他:引用貴台中簡易庭悅股(101司中調527號)之聲請調解書狀及卷證,亦請鈞院調取審理查辦之,資不贅述。


三、關於聲請鈞院親為或囑託方式傳喚證人調查證據

因證人均在屏東縣的鄉鎮,聲請鈞院以遠距訊問或囑託潮州簡易庭民事法官或潮州警分局訊問之,核先陳明@!

A .. 關於傳喚證人即是原參與抽籤人:

1 . C2區之10之黃淳哲(音\因為另案相對人李文成並未將C2區之10之報名表及收據影印本交付本人,本人以李文成所告知之黃淳哲(音)為之,另因潮州鎮公所所提供之資料亦無C2區之10之黃淳哲的通訊地址;詳請鈞院向另案相對人\即是國賠義務機關之潮州鎮公所調取C2區之10之相關資料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0之黃淳哲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黃淳哲的自有資金

2 .  C2區之12之黃柏雄(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黃柏雄的通訊地址:屏東縣萬丹鄉灣內路19726  身份證字號:T122821797  電話:08 . 7062126  行動電話:0913303013)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2之中籤人黃柏雄是否在除夕當日(國曆1010122日期間)經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接洽,同意與C2區之10攤位互換之

3 . C2區之13之薛澤川(依據相對人王建元0417提出的卷證,薛澤川的通訊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富春里田新路71  身份證字號:T101840407  電話:08 . 7884373  行動電話:0933382726)以資傳喚。
待證事項:C2區之13之薛澤川所繳納給潮州鎮公所費用新台幣五千元是否為本件相對人李文成(音)於1001228日所交付者、抑或該款項為薛澤川的自有資金

茲因相對人李文成(音)1001227午間囑託當時任職公司之佳愛食品公司人員收受本人一萬元,雖說李文成當時告知是擬以用於「1001228抽籤之用~~潮州鎮公所101年春節假日市集~~然而,李文成卻連應交付的「攤位繳費收據」迄今10106月了尚未交付本人;基此,必須確認李文成的上開「說法」是否真實??    必須依據證人的證述與書證予以證實之~~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
「果真」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本件比較單純,李文成的侵權行為較輕微,請依據主位訴訟聲明方式裁判;同理,證人證述證明李文成「並未」將系爭一萬元用作1001228抽籤繳費的C2區之10C2區之13的攤位費,則李文成涉犯刑事詐欺、侵佔等犯行,請依據備位訴訟聲明方式裁判!
當然本件會經由鈞院調查審理後所得心證與事實認定,會對兩造的訴訟聲明做成裁判,請察鑑之!

三、是此,本人所請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李文成之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院鑑核,准為所請之訴訟聲明與聲請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是貴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程序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件的民事起訴司法救濟事件,係因對造李文成不願書寫書面證明等情,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1 0 1        0 7        0 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星期日10:56:5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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