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申請勞保之交通事故傷病理賠給付.doc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六11:13:41 AM起寫、擬於寫好後07\02(一)遞寄
致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轉呈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對:貴勞工保險局101年06\20.保給簡字第101021075459號函之函覆:「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案,本局核定不予給付」乙案(受理案號:1018721075459號),爰予提起覆議救濟事~~如蒙賜准,請予准辦之:
說明:
一、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收受書類書函目錄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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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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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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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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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給檢字第1010210754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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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處給付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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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02.23961266#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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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案,本局核定不予給付,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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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的理賠期間以「案發後第三日起至最後一後復健日止」為據。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此係考量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三、拙愚夏興國10\24(五)收悉:貴勞工保險局100年10月14日之保給傷字第100060609770號函,該函說明一(三)提及:『…..,夏先生後續如仍因上開傷病不能工作且有持續接受治療,且為取得原有薪資,得再檢具傷病給付申請書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併予敘明。』, 惟查:
本件的職業傷病門診單的第六次門診期日係06\28、本人在06\16復健後,署醫豐原醫院復健科吳主任曾詢問本人:「是否需要繼續復健?」,本人因沒有太多時間往返醫院等理由婉拒之,而以自行復健療治為之,持續醫療至100年12\21為止,是否可以續為申請職業傷病理賠給付,請予賜知;如蒙賜准,請予准辦,以符合醫療資源的慎用與時間用於自行復健等情,理賠期間請以酌寬計算,以符事後救濟金錢濟助之勞工保險之本旨!
四、依據貴局函示,拙愚夏興國另案檢附傷病給付申請書及診斷書向本局提出申請,請予審查並酌寬核准,以資救濟,俾符勞工保險對於因職業傷病給予事後救濟救助維持最低人性尊嚴生存權基本生活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工保險局陳益民總經理、給付處傷病給付小組、為民服務中心 轉呈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公鑑:
聲請人即是冤獄劫難苟存殘命浩劫餘生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星期六11:20:3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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