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信:案由:為對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警分局及其所轄潭北派出所柯泰隆警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違憲違法處罰(交通裁罰單),依據憲法第十六條、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交通事件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起訴事件,請予踐行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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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交通部民意信箱 motceyes@motc.gov.tw 寄給 我、 我
顯示詳細資料 13:57 (5 小時前)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70號
傳 真:(02)23718296
承辦人及電話:李方曄 (02)23113456#2407
電子信箱:lfy007@thb.gov.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1010009478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您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提出陳情乙案。
回覆意見:有關您來信陳述事項,因事涉具體個案之查處,本局已責成臺中區監理所
妥善處理後主動回復您,並協助您辦理後續相關事宜,亦請俟本局所屬單位查處回復
後,再惠予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以供業務處理精進參考,請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夏興國君
副本:
發文文號:路監交字第1010009478A號 發文日
期:101/03/02
如有任何疑問請回信至以下信箱:交通部民意信箱<motceyes@motc.gov.tw>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eyes/eyes00ee.nsf/0/690EEB7B19C865F8482579B50020C1E7?editdocument
本件的關鍵在於:交通裁罰事件的處罰所應踐行之最基本正當法律程序,此係公務園所應遵從至少不應違反的最基本規範: 回覆 |UranusReleo Shiah 寄給 motceyes、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監理所豐原.、 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承審法.
顯示詳細資料 19:21 (6 分鐘前)
-本件的關鍵在於:交通裁罰事件的處罰所應踐行之最基本正當法律程序,此係公務園所應遵從至少不應違反的最基本規範:如果公務員不能依據法定程序處罰人民、進而違法剝奪被處罰人之程序基本權(如閱卷、檢視卷證之警方執勤行車記錄器、潭子中山路潭富路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此乃「無公義無共和」的盜治國大道之行是也!
很遺憾的是,即使本人多是以書狀陳情救濟,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硬要違反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來變更原處分之加重處罰,也不願讓本人在變更原處分前有閱卷檢視證物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很明顯的是針對本人的陳情救濟所遂行的報復性裁罰,於憲於法有違!
如果屆時中院交通法庭法官審理時,豐原警分局及潭北派出所、豐原監理站的公務員有任何妨害本人閱卷、檢視卷證之警方執勤行車記錄器、潭子中山路潭富路即是潭子加工區大門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
之訴訟答辯防禦基本權(如:拒絕提出、隱匿或湮滅、或藉口找不到)本人還會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訴究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關於刑法第138、165條之刑事責任之!
謹誌
拙愚即是我活著控訴!之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101年03\02 19:20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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