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案由:為就: 1 . 函覆 貴經濟部101年03\01 . 經訴字第10104780050號函、 2 . 第N次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89年間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成許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送達與未合法送達者\經濟部違法撤銷王朝文化事業公司者.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2:25:14 PM起寫、 擬於0303(六)遞寄~~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   鈞鑑: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經濟部  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
法定代表人:施顏祥部長

案由:為就:  1 . 函覆    貴經濟部1010301 . 經訴字第10104780050號函、 2 . N次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89年間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成許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
、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憲法第16條請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以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陳情則分屬請願權、訴願權之事項。
168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至於所謂訴訟權則是指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
以貴經濟部為行政院轄制之行政機關,當人民以被害人\訴願人踐行訴願行政救濟者,貴經濟部即應負起應為行政救濟效能性即時救濟性之憲至法治義務。
貴經濟部1010301 . 經訴字第10104780050號函(本人於0302收受)說明二所述內容有誤解本人原個案救濟事項之真意,分項指摘如夏:
1 . 本人係「訴願行政救濟權之行使」、並非「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權之行使」;亦即,貴經濟部訴願會應有審議訴願案的權義\憲治法治義務!
2 . 施顏祥部長是公務機關之經濟部的首長,依據經濟部組織法規定負有公務監督的權義\\憲治法治義務!  亦即,所謂懲戒違法公務員就現行實務係指「施部長依據公務監督權義踐行公務監督,對於系爭公務員違法失職或犯法瀆職予以行政懲處」(參經濟部所屬人員獎懲辦法\概名)
3 . 國家賠償行政救濟則是經濟部國賠會應予審議~~若是拒絕賠償,請以書面送達本人,本人接續提起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個案事件救濟!

二、查:本人夏興國在870813~~990813冤獄12年劫難~~此係眾所皆知公眾週知的基本事實~~是此,所謂890331之經八九中字第662547號函業於890408送達於台端(指夏興國)以節乃屬錯誤~~本人當時冤獄劫難中,如何可能在戶籍地收受系爭書類書函呢?  如果經濟部承辦公務員連最基本的事實判斷能力也那麼低淺,此乃國家之禍、人民之害!
是此,貴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程序踐行合法送達之程序,卻明知未合法送達而違法強制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等情,核屬前述之憲法第24條違憲侵權行為等情,是此,請准行政救濟事項之所請救濟程序。
再查:復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27款之規定,「應以證書方式做成而未給予證書者」、「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者」,系爭行政處分為「無效」。  依據民訴法第130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亦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69年台上字第382)判例可資稽證之!: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70)判例可資稽證之!:
【裁判要旨】: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向監所長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定有明文。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住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
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本件上訴人黎甲因過失傷害罪,於
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收禁監獄,受徒刑七個月之執行,此有卷
附該監獄簡便行文表及刑事判決可稽。原審未注意及此,將再開言詞辯論
之裁定,及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續行言詞辯論之期日通知,均向上訴人
黎甲住居所送達,雖皆經同居人即其父黎乙受領,但依上開說明,尚不能
謂已為合法之送達,且上訴人黎甲既羈押在監,亦難自行到場為言詞辯論
。乃原審竟以上訴人黎甲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而不
到場,遽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就上訴人黎甲部分,准由被上訴人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382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69 02 13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三、茲因貴經濟部未予合法送達「撤銷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的登記效力」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核為重大明顯無效處分,依據前開指摘論述,應屬不具拘束效力的無效行政處分之個案,應准予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工作權之憲至法治本旨!

四、資申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增加營業業項目登記事:
1 . 紙本文件\個案卷證掃瞄上網資訊公開的服務(資訊文化)
2 . 兒童育樂搖擺小火車(休閒育樂文化)

五、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0203之經授中字第10131598040號函說明三、「按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自850531經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設立迄8909月皆未營業」核屬重大明顯的事實錯誤,進而造成一連串的違法撤銷等情,當然應予救濟之!
查:拙愚設立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850704母難日成立,有當時台灣省宋楚瑜省長的致函申賀(附件一)、亦有在台中市西區居安街1022樓(近中山醫院、民族路底)租屋營業、至於870813以後係因冤獄劫難所致,然而貴部撤銷該公司營業登記卻未有合法送達,即屬未依法定程序送達以及處罰(人民財產權的重大不利益處罰),當然無效以及應依據法定程序救濟。
至於該含所謂:『台端並逾890515日以不服該命力解散及撤銷登記處分而提起訴願,嗣經問訴願會890804經(89)訴字第89088036號函裁定訴願不受理,族政台端當時以知悉本部所為該等行政處分』云云~~本人不服貴部違法處分(未合法送達等情)當然可以依據訴願\訴訟程序辦理救濟,很遺憾的是,即令本人提起訴願與行政救濟仍舊無法救濟,脫離冤獄狀態後續行救濟,貴部依舊不救不濟。
綜上所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公司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是有本件所請就記事項之:
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項:
1
、為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即是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憲法十六條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大正義行,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
2
、國賠義務機關即經濟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整(NT$50000)並自違法撤銷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應將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回復至尚未撤銷之原狀,並增加營業項目:

六、請予賜寄最新版之「台灣地區工場名路」光碟版或書本版(按:多年前貴經濟部工業調查統計聯繫小組有受贈一片光碟片,因以多年了,請予賜寄最新版者)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經濟部施顏祥部、國賠會、訴願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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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甲兵節\補二二八連休之上班具狀日~~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拙愚夏興國                 敬筆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星期六2:49:33 PM寫畢
   經濟部施顏祥部長   鈞鑑:

案由:為就:  1 . 函覆    貴經濟部1010301 . 經訴字第10104780050號函、 2 . N次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89年間未予合法送達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的合法權利等情,依據法定成許請予國家賠償/公務監督訴願/懲戒違法公訴員四合一行政救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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