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案由狀旨:為就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室分案錯誤在先、系爭訴訟個案: 1 . 北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44、45、61號)、 2 . 北院96~100年的「誤為自訴案」(至少計有:96自 號、 97自 號、98自 、 99自 號、詳參北院的夏興國前案記錄表)的承審法官越權受理訴訟枉法裁判在後,先後違法侵害被害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3 . 台北地方法院自87~100年的歷任院長陳義雄、黃文孿、林錦芳、楊隆順、吳水木院長不敢踐行法院組織法第110、112、113條之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資因國賠義務機關之台北地方法院自87~100年的歷任院長陳義雄、黃文孿、林錦芳、楊隆順、吳水木院長及國賠會均以「不經國賠協議逕自拒絕賠償在案,爰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並就本件訴訟個案聲請訴訟就註之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等相關費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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