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6日 星期日

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zonbler及原文作者提出誹謗罪訴訟及民事損賠訴訟.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4:08:34 AM起寫    擬於1107(一)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案由:為請對造當事人之「ZONBLE」(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依據憲法第16條及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事訴訟法相關法定程序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察公訴或檢察官法律扶助協助自訴之刑事訴訟救濟事:

起訴人即是聲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6646 2558114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975 05447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ZONBLE(網路上是以小寫之:zonble為之)(網路上的代名、正式姓名請洽請電信警察依據IP位址查復之)並請查復其戶籍住居所以利送達之
2 . 捏造「8706月,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的造謠者~~相對人ZONBLE應該指出人別以供承審法官\檢察官傳喚拘提

事  實  理                                      據:

一、查: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在GOOGLE上搜尋「夏興國事件」時,出現的搜尋結果中其中一項是:
由相對人ZONBLE在網路貼文\發表的文章,詳參(附件一)

二、拙愚即是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關於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ZONBLE」在網路上公布(附件一)文章,本人夏興國以表列方式對照指摘之,請察鑑:

相對人ZONBLE的文章
要旨內容所涉及對夏興國的誹謗與妨害名譽犯行者
被害人夏興國對於相對人ZONBLE系爭犯行的指摘控訴駁斥:
1 .
因為夏興國不提出預算表,夏興國認為,要幹事會提出預算表示一種不合理的事情
本人當時的會議中提出詳整的預算表與活動企畫書(參引前兩屆會長賴建國個活動方案與模式),而是所代表會以程序問題擱置,故意不通過相關的活動企畫個案與預算
2 .
研究生學會期初大會所代表質疑夏興國在不提預算的情況下何以動支經費贊助代聯會,夏興國一律推稱不知情。
本人的前一屆會長王金雄因為當年期末舞會原先答應贊助代聯會二萬元,卻因故沒有贊助之;本人有此前車之鑑當然會很小心謹慎:代聯會自己編預算時沒有徵得本人的同意,本人當然回答「不知道\不知情」,至於代聯會林惠菁會長為何會如此編預算,應該尤其回答,本人也是不知情~~很正常~~本人不須為林惠菁的行止背書及負責。  再者,有王金雄的前車之鑑,如果要贊助代聯會「畢業舞會」兩萬元,也是在、6月間以簽報活動經費簽呈方式提列之。亦即,代聯會林惠菁會長所編的預算事先沒有知會本人,本人當然不知情\不知道;復且當年的畢業舞會,代聯會林惠菁會長也沒有繼續向本人提及與PUSH此事,研究生協會也就沒有贊助代聯會兩萬元,本人當然不用編列該筆預算。
另引用北院(86  號)案卷(被訴人\犯罪行為人棗厥庸\金士俊\張嘉芬\廖苗君等四人、洪碩垣審判長審理者)
3 .
選研中心事件
引用本人當年向政大學生獎懲會提出的訴請懲戒選研中心李信達等助理的個案卷證。  政大校方鄭丁旺及學生獎懲會則包庇吃案,故以藍色恐怖\小藍衛兵稱之
4 .
…. 研究生學生大會認為此事,或是之後要向校外單位的重要行文,夏興國應該對政大行政單位有告知之義務,夏興國也認為不合理

研究生協會(簡稱研協會)為自治性社團,本人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是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依據大學自治精神,本人對外行文發文洽索資料不需要向政大校方報備獲取得其同意。  國家發展會議相關資料乃是當時很重要也很熱門的政府公開資訊,任何人都可以向總統府(國發會的主辦單位)索取相關資料。  退萬步言,大學生\碩博士生研究與撰寫論文之需要向相關單位洽索資料,有經過校方(系主任或所長或系所辦公室)的報備嗎?    若是果真需要項政大校方報備才能洽索相關資料,那才是政大校園魔手黑手染指學術自由與言論自由的違憲違法犯行。
夏興國當時乃至迄今仍然堅持當時的所代表不合理又違憲違法的小藍衛兵。
5 .
操行成績76…..,而被摘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職務,夏興國指稱那是那個指導教授與校方聯手對付他的陰謀
並非指導教授,而是「導師吳烟村」。  依據研協會章程與政大社團輔導辦法,自治性社團負責人不適用該辦法。  亦即,社團負責人需要操行成績80分以上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自治性社團負責人,當然是導師吳烟村與政大校方的魔掌鬼手的陰謀。  君可見:85學年度下學期(860201日~860731日)本人夏興國當時擔任研協會會長、班代表、沒有受到校規記過懲戒以上的處分,莫須有栽贓本人該學期操行成績76分(丙等)且摘除會長職務,如此的盜治國大盜橫行乃是一連串藍色恐怖的小插曲。

6 .
那個學期研究生學會辦過的活動,記得只有一次籃球比賽而已
錯錯錯~錯得離譜~引用2.款的指摘。  該學期因為所代會的抵制,沒有辦任何活動,甚至860520日政大70週年校慶,校方也不準本人辦任何活動~~如此的行止乃是藍色恐怖政大的魔鬼桀紂之作。
7.
引用附件一第五點(夏興國….(法院)裁定駁回。)
本人夏興國自869月~990813日(脫離冤獄狀態為基準日)
依據憲法第167778..條的訴願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之合法行使,提出了超過一千件的訴願與訴訟個案,然而在「吃案大公開」的不情陷狀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根本沒有做成任何個案裁判。  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哪一個法院及其案號對本人的行政訴訟起訴案與國家賠償起訴案呢?  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按:最高行政法院8803932號事件是另件個案,不在前開個案範圍之列)
8.
引用附件一第六點(..宜蘭縣政府主辦….張貼公告徵伴同遊。)
本人沒有張貼公告、更無徵伴同遊。(按:本人當時是騎機車走北宜公路當日往返)。亦即,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之旨,相對人ZONBLE應該提出夏興國當時所張貼的公告內容等情,只要ZONBLE提的出來,本人就撤回本件訴訟並賠償ZONBLE新台幣20萬元(求償金額的兩倍)
9 .
而夏興國在退學之後還是住在研究生宿舍內
本人當時是寄居友人蔣廣志住處(松山區延壽國宅)及慈光寺(木柵高工後方、萬芳路265號),勤工檢學趕寫論文
10.
….興送失敗多次的夏興國在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的陪同下出現,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
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當時是極力主張讓本人夏興國發言,然而當時的三長(教\學\總務長)之劉宗德\陳皎眉\董保城根本不准本人發言;當時有全程錄影可稽證之。   相對人ZONBLE明知本人當時沒有機會發言,卻不實捏造『夏興國發言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如此的謊言還火辣辣地發佈在網站現在進行式之,當然應該訴究違法責任之
11.
87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引用第9.款的指摘及本件第四點的論述與駁斥。
12.
其他
其他


三、相對人ZONBLE稱『夏興國火燒政大中山所,..,判處12年有期徒刑』乙節,因是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所造成的既定事實,本人不會追究之;至於「相對人ZONBLE」提及『87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乙節,則是本件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罪犯行及侵權行為的關鍵事實;至於本件的訴訟救濟之旨亦是在於查明「相對人ZONBLE」散佈前開謊言,究竟「相對人ZONBLE」是該謊言的「始作俑者」、抑或「經過第若干手傳播後的接收者與散佈者」;若為前者,則是「相對人ZONBLE」咎由自取、若為後者,則情有可原,只要「相對人ZONBLE」恪盡民訴法與刑訴法的真實作證義務,本人夏興國會「有條件撤回訴訟」(刑訴法299條、民訴法的和解參照)
查:所謂『8706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乙節,所述事實若是為真乃是夏興國另涉及刑法第173條項的刑事犯罪,「相對人ZONBLE」這麼有正義感的話,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向台北地檢署或警方踐行告發;事實上,該節事實乃是「真實的謊言」,「相對人ZONBLE」散佈不實謊言犯行涉犯前揭的犯行\侵權行為。
請問「相對人ZONBLE」:本人夏興國8706月期間在哪一期日?哪一間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四、事實上,只要查詢「夏興國政大」、「夏興國縱火」、「夏興國事件」,還會出現更多的類似謊言散播者,本人夏興國無法一一提出訴訟救濟,只好找一位「代表」~~因為是在本人夏興國是在『夏興國事件』搜尋項目中找到者,就以「相對人ZONBLE」為代表,希望能夠制止\降低\抑阻類似謊言繼續散佈傳播之。

五、是此,本人所請檢察救濟事項乃於法有據,事實事理合致,對造當事人「黑色貓咪」犯行\侵權行為明確,是請
鈞署鑑核,准為所請之檢察救濟各事項,以資對治與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本件的檢察救濟事件是貴署應依法實體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鑑

證物:引用狀文節錄附件證物(請鈞院在網路查找搜尋確認,亦請函諭洽請電信警察、刑事警察局電信偵察對查復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的姓名人別及送達住居所)

                               1 0 0        1 1         0 7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4:12:36 AM寫畢






                                              ):


                                              ):
本文轉錄自 [NCCUSA] 看板
作者: zonble (喲,這麼會記仇啊。:D~) 看板: NCCUSA
標題: Re: 體驗
時間: Sat Jun  8 21:41:04 2002
引述《marrins (弟兄們掛上刺刀衝阿   )》之銘言:
: 各有各的觀點
: ※ 引述《WASP (月光海洋)》之銘言:
: : 抵抗不合理的遺跡?
: : 別說笑話了
: : 套用某楊在某 "驗證精實案" 書中文法
: : 雖然說政大校方很爛,但是夏兄所抵抗的不是校方的爛,而是在無視於校方
: : 究竟是怎樣個爛法的基礎上,牽拖出另一套自成格局的爛。
    我來回憶一下夏興國的事蹟好了。
    一、夏興國從八十六年二月開始擔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他一上任的那個
    學期,研究生學會連開了三次期初大會,因為夏興國不提出預算表。夏興
    國認為,要幹事會提出預算表是一種不合理的事情。而該學期代聯會預算
    中,代聯會的收入部分有研究生學會的兩萬塊贊助,研究生學會期初大會
    所代質疑夏興國在不提預算的情況下何以動支經費贊助代聯會,夏興國一
    律推稱不知道。
    二、八十六年二月寒假時,夏興國擔任選研中心面訪員,規定要面訪,可
    是夏興國卻使用郵寄方式投遞問卷,後來採訪對象將此事電告選研中心人
    員,選研中心因此事一片鼎沸,夏興國則振振有詞認為郵寄問卷也是相當
    好的研究方式,一味要訪員親自面訪並不合理。在網路上選研中心人員群
    起攻之,夏興國一律指稱他們是小藍衛兵。(WASP學長那時候是不是也在
    其中啊?)
    相關文件:
    =zh-TW&lr=&ie=UTF8&oe=UTF8&selm=3IEYdc%24aG8%40bbs.cs.nccu.edu.tw
    &rnum=8
    三、八十六年二月夏興國開始接任研究生學會之初,逕自發文總統府要求
    提供國家發展會議相關資料,總統府回電政大研輔室,研輔室表示對此一
    概不知,研究生學會大會認為此事,或是之後要向校外單位的重要行文,
    夏興國應該對政大行政單位有告知之義務,夏興國也認為不合理。
    四、八十六年六月學期末,夏興國該學期操行分數(如果沒記錯的話)被
    打成七十六分,而研究生學會總幹事的成績要求操行成績必須要在八十分
    以上,而被摘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職務,夏興國指稱那是那的指導教授與
    校方聯手對付他的陰謀。那個學期研究生學會辦過的活動,記得只有一次
    籃球比賽而已。
    五、夏興國因為操行成績被打的很低,因此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與國家賠
    償,法院於八十七年一月以行政訴訟前未經過訴願程序,也不符合行政救
    濟與國家賠償資格,裁示駁回。
    六、八十六年三至四月間,宜蘭縣政府主辦《全國社區總體營造博覽會》
    ,夏興國有意前往,便逕自使用研究生學會名義,號稱舉辦活動,張貼公
    告徵伴同遊。
    相關文件:
    10&hl=zh-TW&lr=&ie=UTF8&oe=UTF8&selm=3ICQX3%24aK9%40bbs.cs.nccu.edu.tw
    &rnum=13
    七、八十六年十一月底召開校務會議,夏興國因失去研究生學會總幹事資
    格,亦即失去校務會議代表資格,但仍欲強行進入校務會議,在會場外與
    主任秘書蔡連康等發生肢體衝突。夏興國即控告蔡連康以及校警多人傷害
    罪,於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庭,政大則於十二月三十日勒令退學。
    以上事蹟同時可見於夏興國本人所撰寫的《國立政治大學的藍色恐怖二之
    二》後半。
    而夏興國在退學之後,還是住在研究生宿舍內。
    八、八十七年五月份校慶爆發田志宏事件,該次事件於六月份的協調會上
    ,興訟失敗多次的夏興國在社會系教授顧忠華的陪同下出現,夏興國發言
    時,會場上幾乎沒有人要理他。
    九、八十七年六月,據聞夏興國經常在研究生宿舍外嘗試施放火苗。
    十、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夏興國火燒政大中山所。同年十一月二十宣判
    ,判處十二年徒刑。
塗鴉的理由.猙獰筆觸就是紙面狂暴的樂章。
※ Origin: 貓空行館 ◆ From: 61-225-208-77.HINET-IP.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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