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中山門大審判\98年09\28H件之政警偽證罪犯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1:40:44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開始中山門大審判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實體審判)、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最高法院刑事庭(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
副本: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2.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3.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及相關仁人大德、
4. 台北市政府郝市長龍斌、國賠會、訴願會、人審會 、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5. 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國賠會\教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6.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檢察長請檢諭承辦檢察官、
7. 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監察業務處、
8. 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檢座大德、特偵組 並請檢諭管轄檢察署、
9.司法院賴浩敏大法官兼院長\訴願會\國賠會\人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
10.法務部曾部長勇夫、訴願會\國賠會\檢審會
案由:政警之被訴人涉及偽證罪、誣告罪\准誣告罪構陷夏興國冤獄的個案救濟(98年09\28之H件),業已十多年仍舊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資以提起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資以踐行民事國賠事件起訴司法救濟事;並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及相關費用事:
民事國賠起訴個案事件起訴人、訴訟救助聲請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冤獄受難人\受到無限期最高及恐怖凌虐的被害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04)25581147、25586646(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
:4.3G\GSM: 0975—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按:100年03\01已申辦中華電信的如意卡,3G\GSM: 0975—054474)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堅持的理念與資訊自由'言論自由平等原則之旨---讓全世界都知道~倘承蒙不棄 誠請與拙愚聯絡為禱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G\GSM:(0975)05447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F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0975~~您就器重我)、(054474~~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其他:引用附件之「夏興國」名片)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對造當事人\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1 . 參與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政警之被訴人等在冤獄偵審程序以『偽證人』、『准誣告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計有:
A.政大校方之被訴人:鄭丁旺(雖然鄭丁旺在冤獄偵審均不敢出庭,然而其所踐行87年09\01誣告訴狀就已經構成系爭犯罪了,故列為被訴人)、董保城、蕭敬義、李仙淦、吳少鵬、吳志聰、李採蓮
B.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的犯法瀆職員警之被訴人:黃天祥、胡義明
C.其他(依據刑訴法第、265條之偽證罪為相牽連案件的指訴~~日後發現後追加起訴)
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的聲請訴訟救助相關書證)
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另引用另狀之聲請訴訟救助者及相關附件證據、附件光碟片關於聲請訴訟救助的相關書證掃瞄檔))
資以下列附件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1.台中縣政府后里鄉公所99年09/03之公庫支票影印本,用途:厚里村夏興國急難救助
2.獨立戶夏興國之戶籍謄本
3.中區國稅局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署立豐原醫院100年02/11醫療費用收據,本人夏興國沒錢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遭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予以停卡(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4:22583988轉6379)、國民年金保險費亦同樣沒錢繳納
6.99年12/09之夏興國就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證明申請書
7.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無固定職業收入證明書
8.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99年12/09所致發之現無工作證明書
9.后里就業服務台99年08/16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證明稿
10. 后里就業服務台100年02/11就夏興國之求職登記近六個月仍未能媒合適當工作之證明
11.其他(引用相關事證書證及事實理由證據)(健保局中區業務組100年04\29准予本人夏興國因為無資力之申請分期繳納健保費之公文書函影印本)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一億元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2\14(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二、關於 *** 憲法第24條的真義與釋義 ***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查: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專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 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 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 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 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再查: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8月13日起迄今100年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關於涉及刑事犯罪的個案,應自87年08月13日起迄今100年12月上旬止均不敢開始或進行,本人的N件刑事與民事訴訟救濟個案亦是受到「吃案大公開」違法剝奪;本件的民事國賠\損賠起訴事件亦因100年03\29(二)國賠請求行政救濟事件拒絕協議、100年7、8月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不救不濟所踐行民事國賠起訴事件,鈞院應予准為所請訴訟救濟事項,並開始實體審判以資個案救濟之進行與個案正義之實現!
6 . 管轄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7. 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被 訴 人 的 犯 罪 事 實 、 理 由 與 證 據 及 所 犯 法 條 :
查: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係指證人\關係人在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在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不實陳述者、第169、171條之准誣告罪責是以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犯罪證據而導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是此,本件將政警之被訴人涉及以『偽證人』、『准誣告人』、『誣告訴人』遂行刑法168、169、171…..等條犯行的犯罪行為人所踐行的罪行罰定主義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
再查:、(1R\145~~指本段之內容係摘錄自某書~~應是Karl Laurenze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之第145頁))誠然可以想像到法院會被不可靠之政言引入歧途,並就該案之是非曲值得出錯誤結論;但是這種可能性卻不能否定這一事實:法院根據演繹歸納得出的判斷,很少能符合邏輯必然性。 從邏輯觀點來看,法院總是有訴諸反證論點方法的邏輯餘地,故在訴訟時因為真意義VS.假意義之間所涉及的是『複雜的計量分配類型』(Complicated quantitative Distributing Pattern) ,因此對於任何問題基於形式的邏輯自我判斷認為藉由傳統的真假對分法即能得到正確答案的說法實在是犯了做嚴重的錯誤。
人證\物證\勘驗\鑑定是刑事訴訟法的四種法定證據證明方法~~所謂『人證』係指證人就其親身見聞的事實經過具結後並以合法調查程序予以真實證述,又稱供述證據之證據證明方法;為了擔保供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處罰虛偽不實的偽證人應受到處罰,刑法第168條訂有偽證罪的處罰、至於偽造辯證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者則是刑法第169、171條之誣告罪犯行。
² 、關於鄭丁旺涉及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誣告罪犯行:
1.偽證或偽造變造證據之事例一 :捏造本人夏興國要放火燒毀董保城、蕭敬義的家(此係捏造本人涉及恐嚇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明明是政大總務長董保城、校警隊長蕭敬義在87年08\13約04:00~~04:10對本人夏興國遂行『假自首真自誣』的違憲違法犯行(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全程錄音錄影),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 :燒毀床鋪不遠處(不到一公尺)尚有三疊紙張文件完整保存(僅表面沾染灰塵):此證明係政魔警賊縱放BT並事後製造如此場景~~請問:正常情況之火案,床鋪都燒毀了,易燃之紙張卻僅表面沾染灰塵,只有刑法171條2項之偽造證據之准誣告罪犯行做得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真正自然事實 二:如此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現象只有政警之被訴人以刑法169、171條犯行才做的出來~~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知道縱火A君是00:20(凌晨零時20分)潛入中山館~~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政大魔頭鄭丁旺確知之甚詳,
真正自然事實 三:一般被害人不可能知道縱火行為人或竊賊潛入犯罪地之確切時間,勘驗系爭錄影帶即知縱火行為人核與(98)頁夏興國(01:20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校門口約100公尺~~接受偵訊之、夏興國、)為同一人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 :中山館二、三樓研究室係與至希樓、果夫樓研究室相同之三合夾板隔間,屬於建築法10條的附屬設備,為刑法175條之物件、三樓所長室僅有沙發、辦公椅….象徵性之控制下燃燒卻哉贓燒毀三樓所長室,此亦涉及誣告罪犯行
真正自然事實 四:事先遷異研究室內物件至他處存放、三樓所長室的燃燒現象也是事後偽造變造~~從外表觀之,三樓所長室根本燒不到五分鐘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捏造酒精凝膠為縱火促燃劑研究室遭毀損之使用人(教職員、博士生)未有任何的損失清單提交刑事或民事法院、亦無在冤獄偵審證述損失情形~~唯一例外係88年06/23李酉潭稱尚有數間研究室可以挽回百分之七、八十,以NO.20黃聖堯研究就為例~~此證明政魔警賊事先將研究室物件遷異他處、事後布置的誣告罪犯行(按:參採法諺「未經嚴格證明事項視為不存在」,勘驗鑑定火案燃燒錄影帶之火焰與煙的顏色/多寡,若證明紙類物件為燃燒客體,本人就終止任何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燃燒客體非紙類物件,證明研究室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及事後布置
真正自然事實 五:燃燒客體的種類與數量可以藉由勘驗鑑定火案燃燒期間的錄影帶從火焰與煙的多寡\顏色據以溯究之、縱火促燃劑則是起火點處的易燃助燃的物質,應由起火點的採樣鑑析來溯究縱火促燃劑的種類與數量
6.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六:捏造鄭丁旺的座車輪胎遭人刺破~~
真正自然事實 六:校長座車乃有專人駕駛及日夜保管,就算果真遭人刺破(此涉毀損罪),亦因檢附相關事證、調取錄影帶向檢警報案及告訴;亦即,鄭丁旺自稱其座車遭人刺破乙節有無向檢警報案?若無此事、亦無報案卻在87年09/01誣告訴狀如此影射()(按:該誣告訴狀係對夏興國提出誣告訴,核為刑法169、171條誣告罪犯行
² 關於吳志聰\李採蓮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吳志聰有聽到警鈴的響聲、李採蓮沒有聽到警鈴響聲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一:需先確認中山館內的警鈴設備在火案進行期間是否有在響?響多久?1、、3樓都有若干消防警鈴設備,是哪一個或哪幾個警鈴在響?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偽造要看流星雨的說詞
真正自然事實 二 :依據中央氣象局的說明函覆,台北地區因為光害太嚴重,根本不適合觀賞流星雨~~流星雨的說法要兜攏確認,則應以隔離\個別訊問吳志聰VS.李採蓮『要到何處觀賞流星雨?』來確認核實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捏造君的逃逸路徑,且所捏造的A君逃逸路徑竟有三條以上且互不相符合
真正自然事實 三:所謂逃逸路徑必指犯罪行為人(本件係指縱火行為人)為了逃離兔脫現場到安全處所的行經路線,只有夏列方式可供證明:A.縱火行為人自白自認、.證人親身見聞縱火行為人的逃離過程、.各路口的監視錄影帶攝錄在案,尤其是C款的方式是最常用的方案,按圖驥索循線找出犯罪\縱火行為人之;吳志聰\李採蓮在87年10\21之冤獄一審證述:『因為關心女朋友李採蓮得安全,在渡賢橋附近回頭去找李採蓮,沒有看到A君下河堤、渡溪』:那麼,吳志聰\李採蓮根本沒有看到A君的逃逸路徑~~卻是偽造變造三條以上的A君逃逸路徑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沒有指認程序或沒有合法指認程序卻栽贓本人是縱火行為人
真正自然事實 四:「98頁的夏興國」就是縱火行為人,不是本人夏興國
5.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案發時~~吳志聰追逐A君時~~中山館二樓大門口的燈有亮
真正自然事實 五:勘驗鑑定錄影帶來確認之
² 關於董保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87年02\14之第一次中山館火案後在中山館大門口加裝一盞照明燈
真正自然事實 一:從相關的相片來看,中山館大門口根本沒有加裝照明燈~~看不出在何處,也找不到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興國是跟從邵宗海教授做研究的
真正自然事實 二:本人從未跟邵宗海做到任何研究~~請問董保城如何知道本人跟哪位教授做過研究?又做過哪些研究呢?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當時蕭敬義拿相片給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時,我(董保城)有在場,他們說夏興國很像被追逐之A君
真正自然事實 三:吳志聰明明在87年10\21的一審審理期日稱:『我說看相片時不能確認夏興國就是A君』
² 關於趙建民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一審審判長問:三樓編號七、八研究室是何人之研究室?)是邵宗海與吳烟村教授的研究室,也是被告夏興國最不喜歡之教授
真正自然事實 一:邵宗海VS.吳烟村的研究室中間尚有高永光、廖立宇兩位教授之研究室,且分別是編號11及14者,根本不是相連隔壁的研究室,此係趙建民所知悉者;再者,趙建民的研究室本身就是編號8的研究室,卻故意偽證及移轉成夏興國的報復洩恨~~比借刀殺人更毒的爛招!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夏嫌於本校87年06\21所開校務會議公然毆打彭姓講師後遭本校退學之學生
真正自然事實 二:將86年11\22的恐怖凌虐及86年12\24、87年01\13的事件故意挪後成87年06\21~~以87年02\14隻第一次中山館火案時本人就已經不是中山所的碩士生了,趙建民卻將日期挪到87年06\21來拉近87年08\13之第二次火案的時間,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² 關於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董保城\蕭敬義\吳志聰三人竟然異口同聲偽證稱:『政大的環山到、百年樓廣場、政大精神堡壘沒有監視錄影帶』、『是喇叭』
真正自然事實 一:政大大門口的校警室本身就是監視器的總監控室,董保城身為總務長、蕭敬義身魏校警隊長卻公然說謊*偽證、吳志聰是政大生四年級者,在政大三年了亦是公開謊*偽證~~
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年前政大發生政大之狼強逼女學生在資訊中心的大樓廁所進行口交妨害性自主,政大隨即提供監視錄影帶供警方偵辦察看之
² 關於蕭敬義涉及偽證罪犯行
1.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張姓居民有看到A君渡溪
真正自然事實 一 :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張姓居民有看到君渡溪,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2.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有位同仁(政大校警)回報,A君的背影很像夏興國
真正自然事實 二: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果真如是有政大校警親賭吳志聰追逐A君,那應該馬上跳出來加入圍捕A君,為何卻是只回報、不追逐圍捕A君呢? A君在前後夾抄、甕中捉鱉的情況下能夠逃得掉嗎? 如果上開說法為真實,那麼吳志聰追逐A君的預定路徑竟有政大校警躲在某處目睹及回報卻不追逐圍捕A君云云,蕭敬義應該提出該位政大校警的人別姓名,本人一定列為被訴人將之起訴之
3.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胡義明找路花了十分鐘是有可能
真正自然事實 三: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4.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冤獄二審之88年03\24調查期日竟證稱:『中山館一樓後門玻璃被打破,當時有拍照』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08\13案發日分別有警方人員、消防\火調人員多次的密集勘查現場及拍照,均沒有中山館一樓玻璃被打破的跡證,蕭敬義竟是在案發後的八個多月如此偽證後接著偽造證據由政大出具書函陳報台高院(冤獄二審之)~~由相片的拍攝日期就知道是偽造變造證據之日期5
5.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五:我(蕭敬義)住在學校旁邊,接獲通報後立即感到學校
真正自然事實 五:蕭敬義的戶籍地址是辛亥路一段44號5樓(參照偽證人的登記地址),離政大約10分鐘車程;再者,蕭敬義在吳志聰追逐A君時就在其校警隊長辦公室接獲上開通報云云,根本就是守在其辦公室的真正事實、再者,董保城\蕭敬義在第一時間就提供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更證明所謂『接獲通報後趕到學校』乃是偽證
² 關於李仙淦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兩只扣案鞋印係在籃球場與河濱便道所發現
真正自然事實 一:鄭丁旺的87年09\01誣告訴狀、胡義明的偵查報告已經提出『02:40政大校警吳少鵬發現新鮮鞋印』,為何又要在07:00~~07:30來偽造變造製造鞋印呢?再者,籃球場是水泥場地,如何可能留有扣案的鞋印呢?
² 關於李酉潭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我(李酉潭)的研究室燒到只剩下兩個杯子
真正自然事實 一:系爭殘存的兩各杯子難道是絕緣防火的超級鎢鋼索製成的杯子嗎?從偵查卷的相片又看不到如此情狀,請李酉談指出該兩個杯子在案發前中後的所在處所位置
² 、關於黃天祥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偽造手臂與手掌的傷痕及拍照存證
真正自然事實 一:黃天祥在87年08\27偵查期日稱:『但夏員不願讓我們檢視其身體有無傷痕』~~本人當時受到違法逮捕等情,能夠自主拒絕任何的檢察身體強制處分嗎?本人在案發日就違法羈押在台北看守所,人身驗傷單是全身無傷,且當時是八月中旬的暑假時間,本人是短衣短褲在文山一分局接受黃天祥的警訊筆錄,肉眼就可以看清楚本人是全身無傷痕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之所以發現被告手上之新傷痕是因為製作筆錄時看見,請被告配合拍攝云云
真正自然事實 二:一方面說本人不願讓警方檢察身體、另一方面有說是請本人配合拍攝~~拍攝手臂及手掌的傷痕根本不是本人~~本人的右手食指有長條型胎記、左手饒骨則是76年車禍開刀三次的刀疤~~且根本不敢拍攝人頭,可證根本不是本人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我(黃天祥)有拿相片給主廚許錫財看,但是否為此六張不確定
真正自然事實 三: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警員黃天祥沒有提供相片給我看』
4.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四: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稱『搬東西撞倒不會造成這種傷痕』
真正自然事實 四:87年11\04之一審審理期日,西華飯店歐風小館主廚許錫財證述:『搬水果會造成如此的刮痕』
5..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警察百科權書之刑事警察卷及警察辦案實務之指紋作業得知: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E.黃天祥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
A. 犯罪現場未留指紋之偵查法(引用附件)、指紋採集實做:螢光顯現法、煙燻顯現法、碳燻顯現法、碳器碘器顯現法、雷射顯現法….均可還原系爭物件之留存指紋(引用附件),是此證明黃天祥偽證
E.黃天祥偽證稱有向許錫財提示相片
、單單憑著涉及偽證罪誣告罪之人證物證就構陷夏興國冤獄後一切冤沈大海而不救不濟嗎?
² 關於胡義明涉及偽證罪犯行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1.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一:(胡義明第二次到慈光寺臨檢)智浩法師表示夏員剛回來
真正自然事實 一:88年04月中旬的冤獄二審調查期日,智浩法師稱:『沒有向胡義明表示夏興國是否已經回慈光寺』
2.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二:(一審冤獄審判長問:中山館至慈光寺距離多遠?)約一公里、當天我(第一次到慈光寺臨檢)騎機車約十分鐘
真正自然事實 二:蕭敬義早在87年、6月就將本人寄宿慈光似的訊息透露給指南派出所主管胡義明;據悉兩人多次到慈光寺監控本人且拍照存證~~系爭長距離偷拍夏興國的相片供吳志聰等四人指認者即是之~~卻以亦是公開謊*偽證~~真的說謊說到不攻自破的最爛境界
3. 偽造或偽造證據之事例 三 :吳志聰\李採蓮稱『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胡義明\蕭敬義聯手栽贓夏興國涉有嫌疑
真正自然事實 三:『A君身高約170公分,平頭』乃根本與本人夏興國扯步上關係~~撇開身高誤差不談,本人案發日的頭髮很長,有北所的人身大頭照、案發當日的電視新聞\翌日之各大報的圖文報導
四、刑事訴訟採實體真實發現主義,須經嚴格證明、無合理懷疑、法定程序合法調查證據、認事用法不得違背法令(證據/經驗/論理….法則) 以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任何一本刑訴法/刑法教科書都如是道:
是刀傷就不能認定是槍傷所致。 以性侵害案件為例,的精液體液留在B的體內與身體部位就不能栽贓是C犯案。 此係科學辦案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亦是勘驗鑑定證據方法證明真正事實的應為合法調查法定程序之踐行;應為上開調查證據程序卻不調查則有刑訴法379條10、14款、378條之違背法令、420條1項2、6款之再審事由及前述之各種犯罪犯行,應予法扶救濟及法定程序的國家救濟義務之踐行。 綜上所述,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兩紙鑑定報告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係由台北市消防菊、刑事警察局的公務員(亦為本案的被訴人)所做成的不實不盡不科不學的犯罪書證等情,依據(釋43、135、181、238、271、499、535)、(30上2838)之旨,應依據非常上訴、再審、開始中山門大審判救濟之~~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然而系爭個案的刑事訴訟程序(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竟然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不情陷狀實然面;迫於無奈而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請予依據憲法、民訴法、法扶法、律師法…所定的相關承辦辦理救濟之!
五、關於民訴個案的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法裁判審判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SET &MOST !』,為請依據憲法第16、15、77、80..等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民訴法第107條1、2項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本件訴訟救助個案裁判,以利案件實體進行審判,俾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
在帝治國時代是沒有憲法以全面具體的制度性保障人民基本人權與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仍然可以順利如願地<我控訴!>(註4),依舊有諸如:1.進京告御狀、2.秋局打官司、.包公打龍袍、.貪官污吏成為虎頭鍘的祭品、吉洛丁姑娘的紅酒(註5);然而在憲治國的時代,人民的雙訴救濟權受到憲法的保障,然而在實然面而言卻與正義背道而馳,漸行漸遠,遠到縹瞄虛無看不到又摸不著;以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與個案實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以『決議方式』將刑法124、125、127….等個案列為侵害國家法益之不得自訴之列的個案(註6)、復因92年09\01施行的刑訴法採行自訴律代制度~~自訴案件需由律師強制代理~~只要沒有律師願意接受系爭個案的委任,系爭個案的犯罪行為人就可以永遠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被害人業已受到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訴訟救濟權及財產權又受到剝奪與重大限制箝制,等同第二次傷害、多重侵害,憲法上允許如此的盜治國行徑之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來包庇犯罪行為人之違憲違法犯行嗎?
註4:法國在20世紀初期發生得雷福斯案件時(栽贓猶太裔的德雷福斯少校涉及叛國之私通德國,事後證明是法國軍方為了爭取擴軍所遂行三大行業構陷猶太義德雷福斯的政治*司法的冤獄;當時法國文豪左拉發表<我控訴!>一文,大加抨擊如此的冤獄「魔式」;本人夏興國則是以<我活著控訴!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為之
註5:斷頭臺是歐洲大陸的帝治國國家執行死刑者有採斷頭臺方式為之,其中又以法國大革命後的恐怖時代以斷頭臺執行死刑個案最密集,連法國皇帝\國王路易十六及夫人也成為斷頭臺下的亡命受刑者,以描寫法國大革命時代的<雙城記>最為著名,該書以『吉洛丁姑娘』稱呼斷頭臺、以『吉洛丁姑娘的紅酒』做為斷頭臺下亡命者的斷頭流紅血的個案
註6:引用本人關於「自訴律代」、「刑法124、125、127….等條以自訴不受理為違憲」的釋憲案之指訴證明
既然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的個案救濟竟均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之不情陷狀實然面;被害人夏興國提起本件民事損賠\國賠起訴事件以資個案救濟之踐行,鈞院應予實體審判以資實現個案正義!
六、綜上所述,系爭被訴人以相關刑事犯罪犯行所遂行的栽贓構陷夏興國等情,蹈犯刑法309 、310、304….等相關犯罪,應依據憲法第、16、77、80…等條及刑訴法相關規定是針對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與規定,拙愚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之刑訴個案定罪定刑型正當法律程式,復且依據(釋384、392…)之釋示,所謂正當法律程式包括實體法、證據法、程式法。(引用96年08\13拙文之王文孝殺了幾個人?)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不受違法侵害權….均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案之被訴人卻是故意蹈犯刑章,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前述相關基本人情,應有罪行罰定主義之適用,當然應准為以民事訴訟程序踐行個案救濟之,鈞院應有法扶救濟與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踐行必行~~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與救援冤獄、審問處罰犯罪行為人的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
綜上所述,誠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起訴事件,就被訴人涉犯本件個案訴究的各項犯罪…. 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刑事司法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為請依據憲法第15、16、77、80…等條、民訴法第107條1、2項、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准為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是抵觸憲法、8、15、16、23、24、77、80、81條、刑法124、125、….等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江國慶冤死冤魂案件所引發的全國民怨激盪沸騰、馬英九總統親赴江國慶靈排前及江宅上香道歉、相信隱藏在冰山角落的相關個案會一個一個炸彈開花爆開出來~~本案(夏興國冤獄案)亦是跨世紀的超級冤獄,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監察救濟/檢察救濟大正義行!
八、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即是犯罪行為人\犯法瀆職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訴訟救濟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鈞院(台北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1. 聲請鈞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等應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事
2. 對造當事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台北市政府以及政治大學….等等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整,並自本件之87年08\13(案發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3.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承審法官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2 月 1 5 日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四1:51:43 AM寫畢